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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残疾人个人所得税有减免吗

导语 有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有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减免

  残疾人就业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1)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含30万元) 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3、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及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4、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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