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详细信息请见正文!
有,韶关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一、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注: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 适用的经省 (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 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2、享受标准
(1)纳税人 (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6)该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 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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